保育志工服務召募訓練獎懲要點
修訂日期:103年6月5日
一、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國家公園環境保育理念,召募具有服務 熱誠之優秀人士,協助本處步道設施安全、調查研究、保育巡查、緊急救難等事宜,並 依據「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落實國家公園保育研究、解說教育、遊憩服務及環境維護等經營管理事項, 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以提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三、召募對象:具有服務熱誠,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協助本處辦理指定工作。符合以 下各款之一者,得參加為本處「保育志工」之甄選:
(一)具有高山嚮導證者。
(二)公私立機關團體之登山社會員。
(三)合法立案之民間社團所屬登山社會員。 (四)具有豐富登山經驗及服務熱誠並備有登山裝備者。 (五)其他具有服務熱忱或特殊專長(如具攀登百岳經驗、救護證照者等)經本處審核 認定者。
四、甄訓流程:
(一)報名:甄訓簡章由本處上網公告,發佈新聞。報名期限內填寫資料後郵寄或自行 繳交至本處完成報名。
(二)初審:依本處需求審核報名資料。資料審核合格者,通知參加複審。
(三)複審:複審錄取者,通知參加教育訓練。
(四)教育訓練:室內及戶外課程需全程參與。教育訓練考評合格者授予實習服務證, 進入實習保育志工階段開始服勤。
(五)實習:實習期滿考評合格者頒發結業證書始成為正式保育志工。 以上資料初審及複審均由保育志工甄訓小組成員共同決定之。實習階段之期間計 算暨所需服勤時數,及甄訓相關細節,於甄訓簡章中另行公布。
五、服務項目:
(一)保育志工服勤係指經由本處指派或認可之工作,其餘個人活動行程不包含在服勤 範圍之內,並應遵守入山入園許可等相關規定。
(二)指引、監督、查核、回報進入園區山友活動狀況並告知正確登山活動知識與技術。
(三)公共設施之簡易維護,包含指示牌、山屋、水源地、牌示、入口意象等設施維護。
(四)各項山區資料之收集、建檔、彙整與回報作業及協助自然資源監測、調查。
(五)配合本處從事活動支援、保育巡查、山難搜救等。
(六)由保育志工主動發起且經本處認可之項目。
六、召募方式:
(一)由本處運用媒體、網路等方式公開召募。
(二)商洽地區志願服務協會、志工團體及山岳協會等通知召募訊息。
(三)其他適當方式。
七、甄選方式:
(一)報名:甄選簡章由本處上網公告,報名者於報名期限內依簡章內容檢附相關文件 繳交本處完成報名。
(二)初審:資料審核合格者,由本處通知參加複審。
(三)複審:複審錄取者,通知參加教育訓練。
八、教育訓練:
(一)初審核可後,並通過面試(複選)者,始可參加本處辦理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至 少 32 小時)課程(課程依「太魯閣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計畫」規定之課程),訓練 課程合格者授予實習服勤證。
(二)參加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後, 一年內需完成三次 3000 公尺以上高山之協勤實習且經考評優良者,始可取得「保 育志工」之資格。
九、服勤規定
(一)請按時抵達服勤地點,禁止私自更改行程或遲到早退。
(二)服勤時應穿著本處所發給之制服並配戴志工證。
(三)請於出發前隨時收聽氣象報告,若有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則不論大小,為了安全請 勿前往,唯須與管理處(站)聯繫,以便掌握狀況。
(四)若遇遊客有任何危害自身安全、亂丟垃圾、破壞公物或違反國家公園法事件應予 勸導,勸導無效時應記下時地、當事人特徵、具體違法事實,並通知國家公園警 察隊處理,避免與遊客發生衝突。
(五)服勤時禁止帶寵物或帶隊登山。
(六)服勤前請先查閱前梯次巡查回報單,並請先取得和同組夥伴聯絡前往方式、裝備、 糧食分配、工作內容等事宜。
(七)保育志工本人僅限於服勤時可申請使用本處房舍及高山山屋,不得私自以本處之 房舍招待任何親友。
(八)服勤登記:
1.於本處保育志工網頁上依服勤規則登錄,確認服勤之時間、地點及工作事項,服 勤後須詳填服勤回報單。
2.緊急救難事件發生時,由遊憩服務課人員統籌調派保育志工協勤。
(九)未能到勤:已登記排定服勤而未能到勤者,須於服勤日七天前自行覓妥代理人並 告知本處相關承辦人、管理站及該次服勤之其他保育志工。
十、協助宣導事項
(一)辦妥入園許可證、保險。
(二)登山安全觀念宣導。
(三)LNT(無痕山林)概念。
(四)防範森林火災。
(五)生態保育觀念。
(六)遵守太魯閣國家公園公告禁止事項等相關規定。
十一、管理及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禁止參加訓練或停止保育志工各 項權利,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通告逕行取消資格:
(一)違反國家公園法等法令或對外發表不當言論有損國家公園形象者。
(二)假借本處名義私自招攬團體登山牟利者。
(三)服勤中向遊客或登山山友索取服務費用者。
(四)雖依本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保留資格,惟該原因消滅後半年以上未與本處聯絡或服 勤者。
(五)於服勤時間怠忽職守、態度不佳或言行不良。
(六)保育志工無正當理由一年內服勤次數少於四次或未達 32 小時,或排定服勤日無故 不到累計 2 次者。
(七)擅自出借保育志工之識別証者。
(八)其它重大違失經保育志工考核小組審定終止「保育志工」資格者。
十二、表揚及獎勵:
服勤狀況良好且服勤績優,並符合以下標準者,頒授榮譽獎章:
(一)合歡山獎章:頒發獎狀及獎章一枚[累計服勤時數達 240 小時或 30 次者]。
(二)奇萊山獎章:頒發獎狀及獎章一枚[累計服勤時數達 480 小時或 60 次者]。
(三)南湖大山獎章:頒發獎狀及獎章一枚[累計服勤時數達 800 小時或 100 次者]。
(四)太魯閣之友獎章:頒發獎狀及獎章一枚。[服勤需滿 5 年、累計服勤時數達 1440 小時或 180 次者]。
(五)太魯閣終身志工獎章:頒發紀念獎狀及獎章一枚。[服勤需滿 10 年且累積次數達 4000 小時或 500 次者]。
十三、補助及福利:
(一)服勤時享有本處投保之保險。
(二)酌予補助服勤時之交通及誤餐費。
(三)得依本處規定借閱圖書資料。
(四)參加本處主辦之各項志工訓練、聯誼及觀摩等活動。
(五)服勤制服之製作。
(六)服勤時可免辦理入園申請。
(七)外縣市服勤者可申請服勤期間之住宿。
十四、資格保留: 遇有特殊原因事故,得申請保留保育志工資格:
(一)服義務兵役者。
(二)懷孕或育嬰者(嬰兒於二週歲以內)。
(三)因公出國者。
(四)因公受傷。
(五)因病無法服勤者。
(六)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
十五、保育志工經取消或終止資格者,應繳回志工證等。
十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保育志工」所有應享之權利:
(一)保留資格連續兩年者。
(二)年終考核服務時數未達 32 小時或 4 次者。
十七、保育志工服勤時數計算
(一)每次服勤後須於七日內繳回服勤回報單,完成服勤程序,始登錄以每日八小時計 算之服勤時數。
(二)協助本處行政業務者等非山區服勤工作,得視工作內容予以相當之服勤時數。
(三)緊急支援勤務或具特殊貢獻者,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四)年度服勤時數之計算期,正式保育志工為每年一月一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實習保育志工為基礎訓練合格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服勤年資以實習合格之正式保育志工年資計算。申請資格保留期間年資不予計算。
(六)保育志工考核小組由本處、外聘講師及保育志工等人組成。
十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