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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步道志工服勤召募訓練獎懲要點(核定版)
99 年 8 月 11 日太收字第 990003896 號訂定


一、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國家公園環境保育理念,召募具有服務熱誠 之優秀人士,協助本處進行步道護管事宜,並依據「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計畫」 訂定之。 二、目的: 為推廣國家公園生態保育理念,並運用社會服務之人力資源,推動步道志工參與步道護 管,特訂定本要點。
三、召募對象:
年滿 20 歲以上、65 歲以下具有服務熱誠,喜愛自然環境,對步道護管工作有熱情,願 意付出勞力維護山林之美者。
四、服務項目:
步道修築、設施維護、步道監測、資源調查與遊客服務等。
五、召募方式:
(一)報名:於報名期限內依召募簡章內容填寫報名申請表,繳交本處完成申請。
(二)資料審核:報名資料審核合格者,由本處通知參加培訓課程。
六、教育訓練:
(一)本志工依參加教育訓練等級概分為:步道實習志工、步道志工及步道指導志工。
(二)經審核通過後,始可參加本處辦理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分為初階與進階培訓)課程(依 「太魯閣公園管理處志願服務計畫」規定之課程)。
(三)完成基礎訓練與初階培訓課程(合計至少 30 小時)且通過考核者,願意在無報酬條件下付 出時間「力行」者為步道實習志工,本處核發志願服務實習證。
(四)已於一年期間完成服勤 24 小時,並經本處與培訓講師考評其體力及技能已具「任勞」精 神者為步道志工,本處核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五)已累計完成服勤 40 小時,經本處與培訓講師考評推薦參加進階培訓課程(至少 30 小時), 完成結訓後其態度及經驗已達「任怨」精神足以指導他人者,為步道指導志工。
(六)領有其他公私機關核發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者,須接受步道志工特殊訓練始得服 勤;於其他公私部門受過步道志工初階培訓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得經步道志工考核小組審核學分充抵後,成為步道實習志工,參與本處步道志工之服勤。
七、服勤須知:
(一)步道志工服勤係指經由本處指派或認可之工作,其餘個人活動行程不包含在服勤範圍 內,並應遵守國家公園相關規定。
(二)服勤方式為由本處公佈認可施作之步道區域與工項,採取排定固定時間與固定地點,召 集志工團隊後,須由步道指導志工帶領前往服勤。
(三)步道志工服勤時數每年至少 24 小時(以實際服勤時數計算,不含交通與住宿時間)。
(四)步道指導志工帶領志工團隊服勤時數每年至少 48 小時(以實際帶隊時數計算,不含交通與 住宿時間)。
八、管理及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禁止參加訓練或停止步道志工及步道 指導志工各項權利,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通告逕行取消資格:
(一)違反國家公園法等法令或對外發表不當言論有損國家公園形象者。
(二)假借本處名義私自招攬團體登山牟利者。
(三)私自向遊客或登山山友索取服務費用者。
(四)依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保留資格,於資格保留原因消滅後半年以上未與本處聯絡或服勤 者。
(五)於服勤時間怠忽職守、態度不佳或言行不良。
(六)步道志工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曾服勤、拒絕參加本處舉辦之相關講習訓練者,或排定服 勤日無故不到累計 2 次者。
(七)擅自轉讓、出借步道志工之識別證者。
(八)步道指導志工於進階培訓課程結業後一年內未取得初級急救員訓練證照,或連續兩年帶 領志工團隊服勤時數未滿 48 小時者,降級為步道服勤志工。
(九)其它重大違失,經步道志工考核小組及步道指導志工考核小組審定得降級或終止「步道 志工」、「步道指導志工」資格者。
九、表揚及獎勵: 服勤狀況良好且服勤績優,並符合以下標準者,頒授榮譽獎章:
(一)合歡山獎章:頒發獎狀及獎章一枚(累計服勤時數達 240 小時者)。
(二)奇萊山獎章:頒發獎狀及獎章一枚(累計服勤時數達 480 小時者)。
(三)南湖大山獎章:頒發獎狀及獎章一枚(累計服勤時數達 800 小時者)。
(四)太魯閣之友獎章:頒發獎狀及獎章一枚。(服勤需滿 5 年、累計服勤時數達 1440 小時者)。
(五)太魯閣終身志工獎章:頒發紀念獎狀及獎章一枚。(服勤需滿 10 年且累積時數達 4000 小 時者)。
十、補助及福利:
(一)服勤時得由本處統籌處理食宿與接駁交通,或酌予補助服勤時之交通及誤餐費。
(二)服勤時享有新台幣 200 萬元保險(含 10 萬元醫療險)。
(三)服勤時可免辦理入園申請。
(四)識別證與服勤制服之製作。
(五)參加本處主辦之各項志工訓練、座談會、聯誼及觀摩等活動。
(六)可借閱本處圖書室之圖書資料。
(七)購買本處出版品,可享有折扣優待。
十一、資格保留: 正式服勤滿一年遇有特殊原因事故,無法繼續完成服勤時數者,步道志工得申請保留資 格。
十二、步道志工經第八點規定取消或終止資格者,應繳回服勤制服、識別證等。
十三、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步道志工」所有應享之權利:
(一)保留資格連續兩年者。
(二)保留資格累計 2 次者。
(三)年終考核服務時數未達 24 小時者。
十四、步道志工考核小組:
(一)步道志工考核小組由本處及步道指導志工組成。
(二)步道指導志工考核小組由本處與培訓講師或相關專家學者組成。
十五、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